(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取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受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等工作。
2.侦查监督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3.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 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 提出抗诉等工作。
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
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研究、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帮教等工作。
5.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负责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工作,开展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具体工作。
7.检察技术部门
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
8、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