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舆情事件中经常可以看到对官员进行免职处理,这里的免职到底是不是一种处罚?或者说只是一种暂时的措施?从现行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看,免职这个事情很复杂。
首先,免职虽然不属于政务处分,但从后果上看可以属于一种“处罚”。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
(六)开除。这里就没有免职。纪律处分里面也没有。比如《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纪律处分种类包括:(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也没有免职。但是,免职本身仍然带有处罚的意味。比如《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依据这部规定,也就是对于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可以免职。类似将免职作为一种处罚手段的规定还有专门的行业系统。比如司法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些细化规定看起来很长其实很容易理解,一句话违纪违法了就先给你免职。关键是“失职失责失范”不好理解。毕竟违纪已经范围很广了,什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都在里面。从其他工作规定看,免职也可以用于处理工作质量不高的情形。比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
但是,免职也不完全是一种处罚,在其他情形中也有专门规定。比如,《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免职:(一)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二)自费出国留学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四)因职位转移、升降等其它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免职也可能是一种正常的岗位调整,不一定就是处罚。
所以,免职这个事情很复杂,是不是处罚,要看后面个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