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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席税是什么?记忆中的税收——筵席税

65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24 09:01:12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国人好客,也崇尚节俭,“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或许是为了防止奢靡之风,抑制畸形消费,政府于1988年推出了筵席税。筵席税是对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金额征收的一种行为税。2002年停征。

一、具体规定

1、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筵席税的纳税人。

2、征税对象。筵席税的征税对象是举办筵席的活动。

3、税率为15%—20%。

4、征税起点,一次筵席支付人民币200一500元。

二、演变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决定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税为该税的税目之一。

1953年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把筵席税目并入营业税,实际上对筵席不再征税。

80年代后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出现了一些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的现象。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国务院于1988年9月22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再次开征筵席税。

三、存在问题

筵席税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引导国内合理消费,反对公费请客,铺张浪费。在执行中因各种原因,未达到预期效果。

1、税负过高。筵席税税率,定为15%-20%之间,远高于一些生产环节的税负,

2、征管成本高。税务人员又不可能一桌桌地数,征收难以得到保障,就由饭店代征。实践中,顾客结账时,通常会把消费零头抹掉,老板再要代收几十上百的税,经常会弄得不愉快,老板和顾客都是满肚子不乐意。由此看来,筵席税征不上来,也就不足为怪。

3、征收效益低。自1988年开征以来,税收收入一直不丰。到1994年,全国筵席税收入仅为87万元。

4、公平性差。老板与顾客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联手能偷就偷:譬如说一拨客人到A餐厅吃饭,花费600元,老板一分为三,开了3张200元的发票,低于起征点不征税,买卖双方皆大欢喜。有的交,有的漏、有的偷,征管不完善,造成税负不公平。

国家开征筵席税,本意是引导消费,制止腐败,本无可厚非。但随着时间推移,经济形势早已不同。事实证明,靠征收筵席税,想刹吃喝风,像是隔山打虎,发挥不了大作用。在税法的刚性、公平性、效益性、便利性均无优势的情况下,筵席税退出历史舞台是必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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