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过去了,但对于劳动者们来说,暑期还没结束,广东大部分地区日平均气温还在30度左右,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会有高温补贴吗?高温补贴什么情况下会发?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想了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
注意:不同地区关于高温补贴的规定会有所不同,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是广东省的规定,其他地区的朋友记得检索一下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
高温津贴什么情况下发?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中明确规定,从2021年6月1日起,调整提高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延伸:高温补贴算工资吗?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根据上述的规定,星琛律师倾向性地认为高温补贴算工资,但要特别提醒各位,深圳地区的劳动者以企业未依法支付高温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九十二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