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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举报不受理是哪些情况?看完了就了解了!

213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8 13:52:19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受理的投诉进行了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处理,但应当患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①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

②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③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④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

⑤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此时,患者的投诉事项已成为医疗纠纷,患者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司法程序解决医疗纠纷,是最具有强制力的一种解决途径,司法程序的决定原则是终局决定。因此,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同时,患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表明患者希望在中立的第三方组织的主持下,调解解决纠纷,投诉管理部门对该投诉事项不应予以受理。

第二,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在收到患者的投诉意见后,通过转办等方式将该事项处理完结的,对于同一事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患者的投诉意见应明确投诉对象,说明具体事实。投诉对象是某位工作人员时,患者应明确投诉的是哪个科室的哪位工作人员,可以不明确该工作人员的姓名,但应该能够表明该工作人员的主要特征、工作时间段以及具体做了哪些事引发投诉等。若患者不能明确其投诉的对象和具体事实,投诉管理部门无法进行调查处理,也不能帮助患者解决问题。因此,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患者认为医务人员发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此种情形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依法处理。投诉管理部门无权处理,因此不予受理,但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已经掌握的犯罪线索。

第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本项目的是弥补前四项列举的不足。对于本项的理解不能进行扩大性解释,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投诉的主体、内容、投诉管理部门的职权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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