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
3.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总体要求的基本原则,应坚持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综合防范、创新驱动。
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央保密委员会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
6.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7.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8.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9.定密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10.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识。
11.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12.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接触、知悉、管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
13.涉密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保密审查和培训。
14.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必须实行脱密期管理,其中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3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
15.从事弹道导弹、核武器、军用核动力、核潜艇等装备的核心技术专家脱密期不少于5年。
16.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前,必须清退管理、使用的全部国家秘密载体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17.国家秘密载体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决定。
18.禁止在普通手机通话、发送短信息、社交媒体通信过程中,通过明语或暗语谈论、传递国家秘密。
19.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20.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方式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21.涉密人员因公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
22.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者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
23.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24.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和—体机传输涉密信息。
25.涉密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26.涉密计算机的密级应按照存储和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
27.计算机—旦存储和处理过涉密信息,就应当确定为涉密计算机,并粘贴相关密级标识。
28.未经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在试运行期间不能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29.未经本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对涉密计算机进行格式化并重装操作系统。
30.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现场维修时,应由有关人员全程旁站陪同。
31.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或者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文件,只要内容涉密,就应当标明密级。
32.机密级涉密计算机的系统登录如采用用户名加口令的方式,则系统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周。
32.机密级涉密计算机的系统登录如采用用户名加口令的方式,则系统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周。
33.绝密级计算机采用—次性口令或者生理特征身份鉴别措施。
34.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涉密计算机屏幕保护程序启动时间要求是不超过十分钟。
35.高密级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的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36.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37.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带回时应当进行保密检查。
38.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对外发布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和审批。
39.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称为保密要害部门。
40.保密管理要与涉密科研管理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41.刑法第一百—十—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