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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架构之公司组织结构

799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4 07:21:46    

一、 公司组织结构

依据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组织结构的规定,我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分为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和经营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各个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确保公司各方利益的均衡和目标的实现。

二、 股东会

股东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一) 股东会的职权

依据《公司法》37条、99条规定,股东会与股东大会的职权一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 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就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公司待决事项作出决议,而依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召开的定期或临时会议。

1.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公司法》40条规定了股东会召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101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召集制度。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对持有无记名股票者,还应于一定期限前予以公告。

3. 股东会会议类型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年会。有以下情况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离、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离、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与经营意思决定机关,是公司的核心领导。

(一) 董事会的构成

董事会由一定数量的董事组成,董事通常由股东会选择。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可以单方提出辞职,无须经过公司同意,即可解除与公司的关系。但公司无法找到能够代行其职务的人,董事又无迫不得已的理由,公司有权要求董事赔偿因其辞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公司可以随时通过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但董事不存在行为不端、怠慢等事项,公司有义务赔偿给被解任董事造成的损失。(赔偿数额相当于董事余期的应得报酬)

(二)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履行以下职权:1.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 董事会会议

1. 董事会会议种类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临时会议,是指遇有法定事由、不定期召开的董事会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或主持董事会会议。

2. 董事会会议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 董事会决议表决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且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 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及公司职工选举的监事组成,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

(一) 监事会的职权

要保证有监督之实,监事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职权:1.监督董事会;2.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召集股东;4.代表公司。监事具体职能可以参考《公司法》53条、54条、118条规定。

(二) 监事会的召集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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