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3 10:30:35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
01
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共用途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或者他人使用,其实质是公款私用,以拟归还为前提;而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挪用”表现为违反专款专物专用的原则,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共用途,未能专款专物专用,其实质是公款公物公用。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一般是挪用
后被消耗或者生成、置换成仍归单位所有的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如挪用特定款物建造宾馆、办公楼,挪用特定款物购买小汽车等。因此,不论事后是否归还均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如国家工作人员陈某挪用特定款物案。陈某原系某市劳动局局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先后5次挪用其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的用于救济的失业保险金共计200万元分别用于购买公车和建造办公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再如高某、喻某挪用特定款物案。高某原系某村委会支部书记,喻某原系村委会主任,两人在负责村移民建镇工作期间,利用领取和发放移民资金的职务便利将代领的移民资金25万余元不及时发放给农户,而用于村集体开支,致使群众意见很大,引起群体上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喻某违反国家专款专用管理制度,将移民建镇资金用于村集体的其他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