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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时,应注意的四个方面问题

561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4 15:26:21    

关于民事侵权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1年1月1日《侵权责任法》将会被废止)。《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的条款比《侵权责任法》中的条款中多了“造成损害”这几个字,本来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的,只是因为2009年最后审议时因为对损害问题理解的争议而被去掉了,而今加上了,让这个条款显得更加完整。当然了,对于损害的解释,在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之外,是否包含威胁、危险、妨害等,可能还需要继续明确。

关于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时的基本规则,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也就是《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它是一般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它概括的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这也就是说,凡是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那些侵权行为,行为人所承担的都是一般侵权责任。

二是,一般侵权责任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只有这四个要件都具备了,才成立一般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三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原告来承担,即《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

受害人被侵权人,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就要举证证明一般侵权责任成立的四个要件。四个要件都证明成立了,受害人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就成立了,法院就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其侵权责任形态一般都是自己责任。

这也就是说,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要由行为人自己来承担责任。

对自己责任对应的是替代责任,就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为自己所管理下的物件造成的损害负责,如果没有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所调整的一般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基本上是自己的责任,一般不是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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