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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是什么?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知识问答系列之耕地保护

804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1 23:42:03    

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二、禁止占用耕地项目范围

  (一)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3.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赛车场项目;

5.公墓项目;

6.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规定,光伏方阵不得占用耕地,但光伏配套设施允许占用耕地。

三、占用耕地需要踏勘项目范围

  预审时需要组织踏勘论证的情形:《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

  具体踏勘事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317号)有关要求办理。

01 整合优化用地预审前期工作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整合规划选址、耕地踏勘、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节地评价等论证事项,统一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以下简称专章),从项目概况、方案比选、功能分区和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占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的可行性,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性等方面予以论证。编制专章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时,不再单独编制相关技术报告。交通、能源、水利之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参照执行。

02 分级分类做好踏勘及专章审查论证工作

  报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预审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踏勘及专章论证;盟市和旗县自然资源局预审的建设项目,由对应的自然资源局组织踏勘及专章论证。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踏勘及专章论证的,由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国土空间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配合实施。各处室根据职责提出是否需要进行踏勘,需要踏勘的,统一组织一次踏勘工作,踏勘完成后,组织专章论证;不需要踏勘的,直接组织专章论证。

四、什么是占补平衡,进出平衡,二者的区别

  “占补平衡”针对耕地“非农化”。即非农业建设占耕地的,要占多少补多少,主要通过开发未利用地或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等方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做到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进出平衡”针对的是“非粮化”。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

五、什么是“占黑土补黑土”

  项目占用黑土耕地并按有关要求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补充耕地范围也应在黑土耕地区域内,即为落实“占黑土补黑土”。

六、哪些项目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如下: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3.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

  4.纳入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

  5.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

  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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