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二、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建筑工程确定类别时,应首先确定工程类型。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厂房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桩基础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等五个类型分列。
(1)工业厂房工程,指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生产厂房或生产车间。
工业建筑中,为物质生产配套和服务的实验室、化验室、食堂、宿舍、医疗、卫生及管理用房等独立建筑物,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是供人们生活、起居用建筑物的统称,包括住宅、以及职工、学生、军人等的集体公寓、集体宿舍等住宿类建筑。
公共建筑,是行政办公、政治文化活动、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商业、交通旅游、观展纪念、生活服务等公共事业活动所需要的建筑物的统称。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并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之外,如:烟囱、水塔、贮仓、水池等工程。
(4)桩基础工程,是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的稳定性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工艺,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以及其他材质的桩基础。
桩基础工程,适用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桩基础工程。
(5)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挖方或填方工程量>5000m³、且需要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运、填等。
单独土石方工程,是指自然地坪与设计室外地坪之间(即,建设准备阶段一平范围的土石方竖向调配)、挖方或填方(非指挖方和填方的合量)工程量>5000m³的土石方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套用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一章第一节单独土石方相应字目。
单独土石方工程,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也适用于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单独土石方工程。
(6)同一建筑物工程类别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工程类别、确定其工程类别。
2、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形式:
(1)钢结构,是指柱、梁(屋架)、板等承重构件用钢材制作的建筑物。
(2)混凝土结构,是指柱、梁(屋架)、板等承重构件用现浇或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制作的建筑物。
(3)确定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时,首先应确定其结构形式。统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其工程类别。
3、工程特征:
(1)建筑物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或屋面板板顶)的高度。突出建筑物主体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部分的高度,不计入檐口高度。
(2)建筑物的跨度,指设计图示轴线间的宽度。
(3)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
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为两种或集中不同结构形式的建筑面积之和。
(4)构筑物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主体结构顶坪的高度。
(5)构筑物的容积,指设计净容积。
(6)桩长,指设计桩长(包括桩尖长度)。
4、与建筑物配套的零星项目,如:水表井、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热力入户井、排水检查井、雨水沉砂池等,按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场区大门、围墙、挡土墙、庭院甬路、室外管道支架等,按建筑工程Ⅲ类确定工程类别。
按照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额的分界,属于市政工程道路和市政工程排水管道的,应按市政工程的相应规定执行。
5、工业厂房的设备基础,单体混凝土体积>1000m³,按构筑物工程Ⅰ类;单体混凝土体积>600m³,按构筑物工程Ⅱ类;单体混凝土<600m³、且>50m³,按构筑物工程Ⅲ类;≤50m³,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6、强夯工程,按单独土石方工程Ⅱ类确定工程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