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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与解除合同有何区别,看似仅一词之差,结果却千差万别

68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8 17:25:07    

人们从毕业到退休这段期间处在工作的岗位上,工作占据了人生几十年的时间,众所周知,工作中无论你是老板还是员工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在生活中解除和终止听起来是一个意思,由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在法律中两者含义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法律效应

那么,在法律上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到底有什么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中断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劳动合同解除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行为。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从法律效果上来看,其结果都是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具有一定相同性,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毕竟是两种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的不同方式,二者在成就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并直接导致劳动者在遇到这两种情形时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差别,采取维权手段的差别。

二者补偿金的起点不同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除了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未做明确规定外,对于劳动合同的其他解除情形,对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轳有不同。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不得不说,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些相同的字,却有着不同的发音,有时候不同的字意思大概相同,也令人混淆。所以有时候刨根问底也并不是什么坏事情。

结语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面对劳动法都需要遵循法律,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无论处在哪个年龄段的人们,永远有学不完知识,人生处处有学问,学问要“学”也要“问”,世事洞察皆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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