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由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知,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二:①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是指在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其本质是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比如:电话通知、形迹可疑、现场等待、委托他人、送子归案等情形均属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也即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进行辩解,仍属于如实供述。其实质是供述内容和客观犯罪事实基本相符即可,只要求供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对于其价值评价不做要求。比如,供述了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不是杀人而是正当防卫,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因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属于价值评价,这是法官的活。
自首成立的话可以减刑多久呢?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注意: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司法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自首的本质是主动协助查明案件事实。理由: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查明案件事实是以证据为核心的,每个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证据体系的构建进行活动。自首的具体判断,应根据是否能够促使证据体系构建更加清晰、明确、完整,尤其是对证据体系完善的程度作出对等的刑罚减免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