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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771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4 17:00:21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 公司关联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一)本公司的母公司;

(二)本公司的子公司;

(三)与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本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本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本公司的联营企业;

(八)本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本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存款;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守以下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负责研究拟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修订工作,收集非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二)财务部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编制公司关联交易季报,维护关联方清单,归集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三)财务部制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框架协议;

(四)财务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

(五)稽核部负责开展关联交易审计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场行情,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国家定价或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依国家定价或执行国家规定;

  (二)若没有国家定价,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第六章 年度关联交易总合同的审批流程

第九条 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由业务部门提出业务需求后由财务部预计全年关联交易金额,形成关联交易总合同,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报出。 

第七章 披 露

第十条 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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