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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谁在具体执行监视居住?

127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7 15:19:53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措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执行机关通常是由户籍地派出所或者居住地派出所负责执行。派出所是如何执行监视居住的?今天就具体聊一下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这个词并不陌生,但具体什么意思、怎么执行大家想必并不清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不会发生社会危害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派出所负责执行监视居住时首先需要暂扣身份证、出入境证件、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其次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最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遵守监视居住的规定,有自由散漫、我行我素甚至有碍侦查情形的严重的情形可能会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也就是收押到看守所采取更为严厉的隔离措施防止妨碍侦查。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民警不定期的会到嫌疑人家里进行巡检,如果巡检不在家也没有正当理由,监视居住可能就会提前结束被转为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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