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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检普法|法律小常识之“紧急避险”

58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7 18:55:03    

司马光砸缸是一个家喻户晓、耳熟能详的故事,简单来说就是:7岁的司马光砸缸救了落水的小伙伴。“司马光砸缸”的行为,在今天我国法律中,就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不仅适用于救人,也适用于抢救公共财产。下面就让我们具体了解学习紧急避险。


什么是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简而言之,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具有避险意识。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故意犯罪,而非紧急避险。


应当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合法权益。

小结

紧急避险是行为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唯一方法时才能实施的,是为了保护一个较大的法益而损失一个较小法益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不用负民事赔偿责任。

小编还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生命权不适用紧急避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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