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7 11:15:09
最近很多朋友问笔者,女方未婚先孕,男方在怀孕过程中与女方分手!此时女方已近临盆无法做人流,那么女方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维护自己权利?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笔者必须阐述几点:
第一,新《婚姻法》旨在保护已经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仅仅办理婚宴而共同生活的“夫妻”,只能称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完全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法律不再进行调控。所以女方未婚先孕,女方属于完全民事能力人,即成年人,具有自己独立的思想意志和判断能力,应当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此时不再介入。
第二,女方具有生育的最后决定权。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生育方面,妇女具有最终的决定权,不受外界影响。所以在未婚先孕情况下,女方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自己妊娠过程。
第三,性行为。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在没有受到外界干预强迫下,女方作为成年人,能够判断自己的行为动作,懂得自己的行为对象,无需任何人对其负责。
所以综上而言,仅就未婚先孕来说,属于公民的行为自由,不受法律的调控。谈及未婚先孕,女方已无法做人流的情况下,此时可能涉及到民事侵权问题,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