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3 10:30:35
判决和裁定
第一五二: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五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五四: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止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五五: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五六: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和人隐私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