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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判决和裁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26 12:46:57    

判决和裁定

第一五二: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五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五四: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止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五五: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五六: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和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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