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们很多劳动者在公司办理离职交接的时候,公司会要求签订一些书面材料,比如说离职交接单,离职协议等材料。如果你真的签字了,有可能会对你不利,具体会有哪些细节对自己不利呢?
今天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在甲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书》第二页的原件与复印件中,部分数字的书写笔体与书写位置存在差异,甲公司虽对此进行解释,但前后两次陈述存在明显差异,且其公司关于“复印原件后手工描写”的解释与《离职申请书》第二页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故法院对甲公司的解释均不予采信,进而对李某某所持其签字确认时“其他”一栏的迟到、早退、请假、旷工、出勤天数、保险、其他、实发工资均为空白之主张予以采信。
鉴于双方未就2020年8月出勤情况及实发工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按照已确认的工资标准重新核算当月工资。经核算,法院认定甲公司应支付李某某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差额56831.67元。
甲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李某某发放了2020年7月的工资,此后李某某签署了《离职申请书》,即在签署《离职申请书》时李某某即已知晓2020年7月实发工资数额,但在《离职申请书》的第二页中双方未重新核算2020年7月的工资,且李某某承诺“本人所有一切与公司再无任何权利与义务关系,放弃对公司的任何要求”,故李某某再行主张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离职申请书》中“离职声明”一栏,李某某承诺“本人所有一切与公司再无任何权利与义务关系,放弃对公司的任何要求”,并在下方签字确认,落款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此时甲公司尚未向李某某支付2020年8月工资,故仅凭该承诺不足以认定李某某放弃其关于2020年8月工资报酬的权利。
甲公司上诉主张《离职申请书》中的“其他”一栏中已对2020年8月的工资数额进行了确认,但李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其签字时,“其他”一栏的迟到、早退、请假、旷工、出勤天数、保险、其他、实发工资等均为空白。
经查,甲公司于一审中先提交的《离职申请书》第二页复制件中的迟到、早退、请假、出勤天数、保险、其他、实发工资的书写笔体与书写位置,与其公司之后提交的原件存在差异,其公司关于“复印原件后手工描写”的解释与《离职申请书》第二页的实际情况亦不相符,甲公司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二审法院对甲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进而认定李某某签订《离职申请书》时双方未对2020年8月的出勤情况及应发工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公司为何会败诉呢?主要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公司不想支付8月份拖欠的工资,第二个原因就是公司做假证,在离职交接单上,人为添加明细材料。
所以,各位劳动者,我们在离职的时候,如果你被公司要求签订离职协议,签订离职交接单的,我们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另外要注意及时拍照片留存复印件,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