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正常的思维思考,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缺席,相当于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则原告的主张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在法律实务中并不如此,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原告是否已经完成举证责任。
如果原告举证充分,证据确实,那么其实被告是否到庭参与庭审,不到庭的又是否递交有关的法律文书表达被告意见都不重要,因为这很大程度上都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被告,是否参与案件的诉讼进程都不会改变不利的判决结果。
如果原告举证存在瑕疵,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那么作为法官,会更加慎重地审理案件,也会对原告提出较高的证明责任,以防止出现因偏听偏信,最终被改判的情况。
此时被告若是没有参与证据举证、质证,放弃了被告答辩的权利,对于某些案件的主要事实仅有原告一方的陈述,且证据举证不充分,被告也未有自认的情况,则原告也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故作为被告,是否到庭、是否参与诉讼程序、提交有关证据等,极大程度上都是诉讼策略选择的结果。
举例说说:最普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原告出借款项是以现金方式,而且是口头上或者电话内沟通,没有形成书面的借款的证据。那么原告无论是对于借贷合意或者是出借款项,都具有举证不足的风险。如果开庭时被告亦未到场,仅凭原告的取现记录、电话沟通或者证人证言等,其实都存在一定的证据瑕疵,是极易败诉的。而此时被告若是到庭,在法庭调查中亦自认收到借款,那么也能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
对于证据充分的案件来说,被告是否出席、到庭或者参与诉讼的重要性不大;对于证据缺陷的案件来说,被告可以考虑其应诉策略,而对原告来说,完善自己的证据链,尽可能地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