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实施,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系列配套的司法解释。今天我们就来谈谈《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中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常常听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第二,与他人同居;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五,有其他重大错的。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现以上情况,都是对无过错的不忠与不尊重,对于无过错方来说,都是巨大的伤害。
那么离婚损害赔偿都包括哪些内容呢?根据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所谓“物质赔偿”,主要是指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根据以下几种因素确定,第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第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第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第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第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第六,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水平。
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全面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好地实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两个人在茫茫人海中相识相爱,并结为夫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