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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孕后,男方不负责判几年?

57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7 08:50:00    

  王爱敏(文中均为化名)和邓国超是在外打工期间自由相识。后来两人结婚,婚后双方在外继续工作,王爱敏在2021年5月份因怀孕回家休养,直到2021年11月份生产。但在王爱敏怀孕休养期间,邓国超及其家人对其不闻不问,日常孕检无人陪伴,检查费用也是王爱敏家人承担,邓国超及其家人对此毫不关心。

  邓国超仅仅在女儿出生前夕回家,在家十来天,女儿尚未满月后就再次外出,2022年春节也不回家。邓国超自外出后就完全抛弃了王爱敏母女,在生活上毫不关心,断绝了联系,也不支付王爱敏和孩子的任何生活费用,让哺乳期内的母女二人无法生活,完全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在女儿刚刚满月就要求协议离婚。

  邓国超家人对于王爱敏也极其冷漠,完全没有把她当作家人,在月子期间多次表示不帮忙照看她和孩子。从孩子满月至今,邓国超及其家人没有对王爱敏和孩子表现出任何关心之意。对于邓国超及其家人的种种行为,王爱敏实在难以忍受,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认为,王爱敏和邓国超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邓国超也同意离婚,故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双方的婚生女尚在哺乳期内,应由王爱敏抚养为宜。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本案中,考虑到婚生女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结合邓国超的工资收入,酌情认定邓国超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为2000元,按年支付为宜,每年2.4万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故最终法院判决,王爱敏和邓国超离婚,且婚生女由王爱敏抚养,邓国超应当每年支付抚养费2.4万元,直至婚生女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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