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创业者拥有多个项目公司,或者计划推进的多个不适宜塞在同一个公司主体内的项目的时候,我都会建议其设立一个控股公司作为若干项目公司的统领,而不是本人亲自持股。通常而言,通过控股公司持股有以下好处。
股东对公司负有法律上的若干义务,并由此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企业因市场、政策、经营不善、股东内部斗争等各种难以预知的原因陷入困境,就可能导致创业者本人直接承受债务冲击。
如果设立了控股公司,就相当于在项目公司和创业者之间设立了一道防火墙。如果项目公司出现危机,控股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债务负责。而创业者作为控股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间接责任,即,创业者在其对控股公司的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控股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换言之,假如控股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万元,则无论项目公司危机如何严重,创业者的债务范围都不会超过10万。
如果直接降低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控制风险,则有可能会影响项目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取得对方的信赖,参与招投标和进入大型企业的供应商名单。
如果创业者直接持股有项目公司的股权,当项目公司分红时,创业者应当固定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通过控股公司持有项目的股权,当项目公司对控股公司分红时,控股公司免交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通过控股公司搭建了集团架构后,既可以通过某个项目公司进行独立融资,也可以通过控股公司进行整体融资。这取决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资人的偏好。
如果不搭设控股公司,却同时存在多个关联项目公司并行的情况时,投资人可能受困于潜在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而难以取得满意的方案。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并不认为控股公司融资必然比项目公司融资更合理,只是认为这多了一种选择方式和思考路径。
控股公司不应当直接参与对外经营。控股公司存在的直接意义就是“控股”,除此之外,控股公司不应当存在日常经营活动。如果控股公司频繁的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则风险防火墙的价值可能会大幅降低,除非是出于税务筹划的需要。
在创业早期,控股公司也不需要真正的担负起较大的集团内部管理协调的任务——这些通常由创业者自己完成。因此,控股公司也不需要固定的团队和场地。可以说,在这个时期,控股公司更多的存在于抽屉里面,而不是写字楼里面。
另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也意味着成本的增加。在早期存在公司注册和维持的成本;在后期存在经营场所和团队组建的成本。但是,只要公司架构搭建合理,控股公司所带来的利益必然远远大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