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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的罪过形式罪过形式,一起来看看吧

856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20 06:55:12    

罪过形式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特定的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心理形态。一般认为,脱逃的行为具有故意心理,而过失不能成立脱逃罪,这一观点在学界达成共识。

然而,故意中又包含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那么这两种类型的故意是否都可以构成脱逃罪,在理论界中存有争论。多数学者主张,脱逃罪的罪过形式只包括直接故意,而不能包括间接故意。行为人实施具体的脱逃行为,其犯罪目的是非常明确的,这种具体明确的犯罪目的,一般认为只能在直接故意犯罪中出现。

行为人内心明知其一旦实施脱逃行为,必将引起司法机关及看守人员的追捕,破坏正常进行的司法秩序,却积极追求此种危害后果的心理状态必然是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脱逃犯只能有直接的故意,而不能有间接的故意。

直接故意是行为人在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导致某种损害后果时,其心中对于损害后果的确定或追逐。

脱逃罪的罪过形式是以直接故意为表现,同时也具备了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和特点:第一,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导致摆脱关押,此为其成立脱逃犯罪的必要条件;第二,主观上存在着能够顺利逃脱的愿望,这是构成脱逃罪直接故意犯罪的关键;第三,犯罪人犯有脱逃罪,其目的在于使其获得人身自由;第四,在脱逃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对脱逃的态度是一种单向的态度,即他非常希望脱逃成功,如果脱逃失败,则违背了他的本意。

由此可以看出,脱逃是一个“亲力亲为”的过程,任何人都不能代劳,只有当一个人有脱逃的愿望时,脱逃行为才有可能发生。

脱逃罪不可能是以间接故意形态构成。主要表现在以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行为人是持有间接故意的心态,那么其对该行为产生的结果则是无所谓的态度,即实施脱逃行为的犯罪分子对于能否逃离羁押、恢复自由的结果是随便的态度,既然这样的话,那么他又何苦要实施脱逃行为呢?

从该角度分析,脱逃犯罪的出现与持有间接故意的心理是尤为矛盾的。另一方面,从被关押人的心理状态来看,这些人内心都是追求和渴望摆脱羁押状态、恢复人身自由的。以关押在监管场所的犯罪分子为例来看,当其一脚迈进监狱的那一刻,自此就几乎与外界隔绝了。

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几乎被切断了所有的信息来源,终日在一个四面灰墙、管理异常严格的地方接受教育改造,度日如年是被关押的犯罪分子最深的感受,也是对监管场所生活最贴切的形容。

因此,能够摆脱监管场所的羁押、恢复被限制的人身自由,是这些犯罪分子内心梦寐以求的事,所以,实施脱逃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是持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不可能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脱逃罪犯罪目的之争议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为了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而产生的一种愿望或期望。凡有直接意图之罪行,皆存在犯罪目的。探究行为人实施脱逃行为的目的,有些学者认为其主要是为了逃脱羁押,避免刑罚。有些学者认为,行为人目的是重获自由。

不难发现,上述观点的本质是相同的,他们认为脱逃罪的目的主要是摆脱羁押,获得自由。然而,脱逃罪的犯罪目的到底是暂时脱逃,还是永久脱逃?

对此,在我国刑法学界尚未达成一致定论。在该问题上,大体上有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行为人实施脱逃行为的目的必须是实现永久脱逃,重获自由状态,否则仅仅是为了暂时性离开关押场所,那么该以短暂脱逃为目的的脱逃行为无法构成脱逃罪,对该暂时性脱逃行为应当以违反监规论处。

观点二认为,只要犯罪分子故意采用非法手段实施脱逃行为,脱离国家司法机关羁押与管理,破坏监管场所正常有序的监管秩序,就应该对其以脱逃罪论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永久性脱逃的目的。

观点三认为,应该从行为人在进行脱逃的时候,脱逃在其心中所占的位置进行研究,并对脱逃是否属于行为人所追求的最后结果进行研究,以此判断脱逃究竟是目的还是以便实现其他犯罪目的的手段,并将其做为一个标准来对暂时逃离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区别,进而判别对该行为是否应当按照脱逃罪论处。

笔者认为,脱逃罪的构成,应当以永久性逃离羁押为目的。脱逃罪在词语词典中被解释为脱身逃走,逃走也就是逃跑,一般是为了脱离当下所处的对自身不利的环境,损害自我利益的困境。

那么,既然脱逃罪的根本意思是指为了躲避对自己不利的事物和环境而离开,趋向享乐逃避痛苦又是人的本性,因此,从顺应“人性”的角度考虑,能够逃离羁押获得终身自由才是行为人主观心态最重要的部分。

有些对此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过于强调永久性,会给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的逃跑行为时带来许多困难和麻烦。

即便为了一时逃避教育改造而实施脱逃行为的,也应当以脱逃罪论处。在他们看来,脱逃目的是存在于人脑中的想法,不单单是变化莫测,更何况没有任何一名犯罪分子会承认自己实施脱逃行为时具有永久性逃离目的。

但笔者看来这实质上是证据问题,是否要求脱逃行为要有永久性脱逃目的与如何证明行为人具有永久性逃离目的是两个问题,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况且,虽然口供在证据材料中是较为重要的一种证据材料,但司法工作人员决不能轻信口供,更不能迷信口供。

即使在实施脱逃的行为人不存在口供的情形下,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够表明行为人在实施脱逃行为时具有永久性脱逃的目的,我们依然可以对其认定为脱逃罪。

但是,也要注意到,永久性脱逃目的仅仅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上所说,客观上行为人逃脱监管的时间长度并不会对脱逃罪的成立产生影响。即便是刚实施了脱逃行为即被抓住,依然不影响脱逃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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