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一般都要提交仲裁申请书、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因此,在提交证据时,需要编制一份证据材料清单或目录。很多人不重视证据材料清单,其实这份清单在打官司时是比较重要的。通过制作一份漂亮的证据材料清单,不仅有利于自己系统梳理证据材料,还能给案件审理人员甚至是对方当事人留下好印象。特别是证明对象清晰的证据材料清单,有利于提高争议处理效率。
证据材料清单或目录没有固定格式,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的诉讼文书样式《证据材料收据(收到证据材料用)》的附录,笔者认为该附录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清单或目录的组成项目,另外加上提交人、提交时间等要素即可。该附录格式如下:
表格中的“证明目的”,可以换成“证明对象”,意思就是通过这份证据能证明什么内容或事实。一份证据,可能可以证明不同的证明对象,比如一份劳动合同,可以用来证明合同主体(往往也是劳动关系主体)、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约定、工作时间的约定等等,所以证据提交者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自己的目的填写。
下面,再介绍一版证据清单的填写样式:
注:1.注明提交方,能让审理人员一看便知是哪一方提交的证据;2.考虑到证据接受机关应当出具证据材料收据,而现场制作收据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建议多准备一份证据材料清单,现场由接收部门或人员在上面直接签名即可,以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