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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001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5 08:24:11    



张某和王某分别出资5万元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后来因饭店经营不善,导致欠债4万元,张某和王某对债务应当承担:(A) A.无限责任


毕竟没开过公司,也未涉猎该领域。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以及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这方面的知识,可以说为零。当然啦,不懂就要学。我通过查阅《公司法》《民法典》《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文献,虽迷迷糊糊,但也终于有种拨云见日的感觉了。

以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最主要的公司分类。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当然由于这种公司的固有缺陷,且数量较少,《公司法》并未对这种公司作出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公司法》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总体来说,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公司的股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在本题中,《公司法》应该不怎么适用。所以我又查阅了《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要遵守《合伙企业法》第38条所确立的“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规则。或者根据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各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不以出资额为限。这也是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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