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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的经济补偿金,能否低于法定标准?快来看看吧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8 07:16:00    

企业向员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解除协议时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该约定是否有效?签订协议后,员工是否可以反悔要求企业补差?

咨询:
我公司提出与员工A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署协商解除协议约定的补偿金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请问该约定是否有效?员工是否可以反悔要求补足?

解答:

司法实践中是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协议的,但是前提是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因此实践中就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通过协商方式降低标准;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本着意思自治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经过充分协商一致,是可以按照低于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大部分法院倾向于支持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数额,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通常认定双方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对双方均为有效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要求补足或者退还。

为避免劳动者事后否认双方充分协商的事实或者主张对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协商签署协议时给劳动者充分阅读协议条款的时间,主动告知劳动者对有疑问的地方可以提出来,单位给予充分解释;同时在协议中约定:“双方签署协议时,甲方(公司)已经给予乙方(员工)充分阅读协议条款的时间以及解答相关疑问的时间,乙方(员工)确认已经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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