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3 10:30:35
斡旋受贿其实是受贿犯罪的一种,只是在客观方面与一般受贿犯罪的表现形式不同,到底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行为有何区别,我们看看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一,一般受贿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己职权行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斡旋受贿是犯罪嫌疑人利用他人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利,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也就是说一般受贿甲利用自己职权为乙办事收受财物,斡旋受贿是甲办不了事,又找丙为乙把事办了,收受财物。
这一点也是区分一般受贿和斡旋受贿的重要区别,也就是两者在客观行为表现上的不同。
第二,一般受贿行为的构成,犯罪嫌疑人只要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或行为即可;斡旋受贿行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可构成。关于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我在此前已经讲过了,在此不做赘述。
其实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所以有时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斡旋受贿犯罪时有一定难度,需结合请托事项的性质认定。如甲找丙为乙要单位债务的行为,能否认定不正当利益还需看实际情况。
第三,犯罪嫌疑人在利用他人职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还必须利用了本人职权地位行成的便利条件。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本人也应有一定职权地位,至于是否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职权地位能够对他人有制约关系,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当然,斡旋受贿作为受贿的一种,是比照受贿犯罪处罚的,也就是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一致的。